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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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學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28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