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益旺 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22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