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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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35號原告 許惠君 被告 康凱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93號(即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