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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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宜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