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高正勝 被告 葉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2年8月19日寄存送達於警察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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