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光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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