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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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記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記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記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於民國92年2月21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1年5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5年9月2日,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應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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