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裕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裕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5年2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7年7月3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8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2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3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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