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蔡嘉添 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蓉 上列當事人間72年度全字第11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72年度全字第112號裁定,將聲請人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調閱本院72年度全字第112號、72年度執全字第110號假扣押程序暨執行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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