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9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98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2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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