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7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