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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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存款金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 呂幸真 即被告被上訴人 呂戴素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名存款金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3,066元,被上訴人(即原告)全部勝訴,則本件上訴利益即核定為14,853,06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1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