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蔡佩君

被告 林哲陽林詠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原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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