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09號

原告 蕭安舜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被告 蕭永來

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4、5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編號貳、五、第5、6行中關於「111年10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9月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3、4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編號貳、四、(一)第7行關於「111年11月1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9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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