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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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K0000000號)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春旬 」是否錯誤,如有誤載,請盡速向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