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6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關於駁回聲明異議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對於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關於駁回聲明異議(對本院101年4月20日101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雖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柳秋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