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YDUY(越南籍,中文姓名:阮維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 伍肆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DUYDU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
24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10
9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為0.364公克,驗後淨重為0.35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