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貴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0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38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03號)」,有與原判決原本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381號)」不符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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