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家偉 被告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