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3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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