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債權人 蔡雲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銀發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且早於民國81年間即將其戶籍遷出臺南市,又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住所亦在「新北市○○區○○街○○巷○○號」,自形式以觀,應認債務人之住所已不在臺南市,本件顯非屬本院管轄,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