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1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尤心怡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莊宜林秋永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莊宜即林秋永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為准駁之裁定。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林莊宜即林秋永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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