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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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43號聲請人 徐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5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6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7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8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85700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