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易選任辯護人謝岳龍律師被告黃于哲選任辯護人 孫寅 律師被告集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仁傑 選任辯護人 沈元楷 律師被告 賴永是 選任辯護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13號、第39662號、112年度偵字第323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