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13號上訴人 曾德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秋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