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9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7,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