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7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