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祺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審判程序,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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