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相對人 石春清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石春清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0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石春清生前最後住所址○○○區○○里○○鄰○○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區○○里○○鄰○○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