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美商亞洲瓦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中油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239,612元│97年6月3日│AHC0000000││││有限公司煉製│行高雄分行│3-5│││││││事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