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1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1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4日下午4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
權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陳述,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