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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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9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