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少華 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許信侯 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 適格 ,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 許信候 之繼承人,故原告應提出許信侯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明繼承人正確性,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爰裁定原告應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