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 許乃日
許乃月 許少茹 鄭坤英 許明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三龍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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