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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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交代所有事實,且被告無逃亡或串證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並非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又無懷胎之可能或現罹疾病等情形,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羈押被告,其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被告上開辯解,尚非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