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興埔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判費21,6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5元。茲限原告於.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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