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1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台新國際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台新國際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台新國際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請提出配偶乙○○與「前配偶 黃文福 」離婚協議書影本及「黃文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陳報配偶乙○○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乙○○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3.應提出債務人配偶乙○○名下所有之車輛YS-0602號車是否
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補正該車輛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4.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6.提出「債務人丙○○」所積欠債務之證明或執行名義影本。
並請陳報「債務人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借款原因及「債務人丙○○」有無提供擔保?
18.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9.請據實說明何以台新銀行於98年1月8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扣薪金額約10,000元,本行欲提供無息攤還月付金額等同扣薪金額之方案債務人不接受」、「協商意願低落。說明:來行直接表示不需協商,要求直接不成立要聲請更生」、「其他情形:本行欲提供協助唯債務人不接受,直接意思表示不協商要聲請更生要求取得不成立證明,顯現協商非出於善意,債務人以協商不成立之假象聲請更生,並無忠實與銀行成立協商之意思」?請為詳述。
20.提出配偶乙○○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
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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