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被告祥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慈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7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訂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清償,惟屆期無力清償,被告公司負責人廖慈智遂於同日在被告公司與原告協商,以被告公司所有之剪床1台及拆床2台等機具(詳附表)全部作價100萬元讓渡予原告,以清償前開債務,雙方並簽立有「讓渡證明」及買賣合約書各1份。被告公司於簽約後隨即將前開機具點交予原告,並簽發「放行條」1紙,供原告隨時得裝戴取走。然而原告因一時尋無適當處所存放前開機具,遂與被告公司協議,原告暫時將前開機具寄託在被告公司廠房內,雙方除在前開「讓渡證明」上註記「上述所列廠內讓渡品項,暫時放置於祥崴實業有限公司、住址臺中市○○區○○路○○○號之廠內,暫時讓祥崴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並連帶附保管及維修責任」等字句外,原告並將前開機具暫存於被告公司廠內之情形拍照存證。惟原告於100年5月初有意取回前開寄託物時,即連繫不上被告公司負責人廖慈智,經原告親赴被告公司查看時,發現大門深鎖,已無人上班,經向負責該公司保全之保全公司查詢,證實該公司雖已無實際運作,惟廠房內之機具仍未搬遷。原告無奈,遂於100年5月l9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表達取回寄託物之意思,然而時隔多日仍未獲回應,遂提起本訴訟。
二、按「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761條第2項及第597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公司因積欠原告100萬元,屆期卻無力清償,遂以附表所示機具作價100萬元,將前開機具之所有權讓與原告,以代清償。所有權讓與後,被告公司雖繼續占有該等機具,惟被告公司與原告另定寄託契約,使原告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依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原告已為該等機具之所有權人。
另依民法第597條規定,寄託物無論是否定有返還期限,寄託人均得隨時請求返還,本件原告與被告公司固曾口頭約定所謂「買回條款」,然被告公司無力買回之事實已至為明顯,爰依法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寄託物。
三、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讓渡證明書、買賣合約書、放行條、寄托物照片、板橋文化路郵局第3317號存證信函各1件為證,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二、按「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761條第2項及第597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其已為如附表所示機具之所有權人,因暫無場地可放,故仍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具寄託給被告公司,惟原告既然已表示請求返還之意思,則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其所寄託之如附表所示之機具,當無不可。從而,原告依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肆、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附表:
┌──┬───┬──────┬──────┬────┬──────┐│項次│品名│型式(規格)│製造商│製造年份│馬達型式│├──┼───┼──────┼──────┼────┼──────┤│1│剪床│TMS-3140E│正記機械│2007│7.5HP×4P│├──┼───┼──────┼──────┼────┼──────┤│2│拆床│JSB-11032E│正記機械│2007│10HP×6P│├──┼───┼──────┼──────┼────┼──────┤│3│拆床│60-20-1-1│統偉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