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16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告 張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分期起迄日」欄所示起期向附表「特約商」欄所示廠商(下稱特約商)購買商品,向伊申辦分期付款,並經各該特約商將其等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與伊,雙方約定被告在附表「分期起迄日」欄所示期間,應遵期繳納「期付金額」欄所示分期金(除編號15、16所示契約係無息分期外,其餘應繳分期金均內含約定利息)予伊,兩造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商品買賣有分期付款契約存在(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詎被告未依約遵期繳款,截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被告遲延給付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商品買賣價金均達各該商品總價1/5,依民法第389條規定,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如附表「剩餘未繳金額」欄所示全部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1,040元(含剩餘買賣價金27,158元及約定分期利息3,882元),並自114年3月6日起算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分期息計算書為憑(見橋小卷第17至89、91至109頁,本院卷第39頁),經核並無不符,應認實在。又原告主張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具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性質,截至114年3月5日止,被告遲延給付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商品價額均達各該商品總價1/5,核與前開證據相符,依民法第389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剩餘全部價金27,158元及約定利息3,882元,合計31,040元。從而,原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040元,及其中27,158元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見橋小卷第3頁裁判費收據)。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期付金額

(元)

期數

分期總額

(元)

分期起迄日

得一次請求給付全部價金之日

實際繳

付期數

剩餘未

繳金額

(元)

1

彤在衣起有限公司

178

6

1,068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1月5日

民國114年1月5日

5

178

2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357

6

2,141

民國113年9月5日

至114年2月5日

民國114年2月5日

4

714

3

260

6

1,560

民國113年12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1

1,300

4

286

9

2,574

民國113年9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4

1,430

5

劉千華

293

9

2,639

民國113年9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4

1,465

6

彤在衣起有限公司

377

12

4,521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7月5日

民國114年3月5日

5

2,639

7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506

12

6,071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7月5日

5

3,542

8

彤在衣起有限公司

272

6

1,634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1月5日

民國114年1月5日

5

272

9

段氏企業社

444

24

10,659

民國112年3月5日

至114年2月5日

民國114年2月5日

22

888

10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289

6

1,734

民國113年12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1

1,445

11

368

9

3,310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4月5日

5

1,472

12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515

12

6,174

民國113年10月5日

至114年9月5日

民國114年3月5日

3

4,635

13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270

6

1,622

民國113年9月5日

至114年2月5日

民國114年2月5日

4

540

14

宥凱有限公司

150

9

1,347

民國113年12月5日

至114年8月5日

1

1,200

1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2

9

2,812

民國113年8月5日

至114年4月5日

5

1,248

16

274

6

1,647

民國113年12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1

1,370

17

仙女製造所系列

511

12

6,128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114年4月5日

民國114年3月5日

8

2,044

18

彤在衣起有限公司

296

12

3,552

民國113年9月5日

至114年8月5日

4

2,368

19

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

458

6

2,746

民國113年12月5日

至114年5月5日

民國114年2月5日

1

2,290

                                  合計

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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