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69號原告 王慶龍 被告 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