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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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7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2月11日北市警萬刑字第09832776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新臺幣壹仟元,沒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道○段○○○號「沐蘭汽車旅
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人 陳文源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現金一千元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一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