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7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2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83487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新臺幣叁仟元、保險
套壹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晚間九時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五樓之三一。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並獲取代價新臺
幣(下同)三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人 陳廣立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現金三千元及保險套一枚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三千元及保險套一枚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及供違反同法行為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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