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錦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錦山
戴錦堂 戴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戴錦鳳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641元,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經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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