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