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意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蘇意文因犯附表所示共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藥事法│││││││├────────┼──────────┼──────────┼──────────┤││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處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108年02月14日、108年│108年02月23日│││犯罪日期│0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9號、第299號│第431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3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29日│108年09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3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26日│108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3月,如易科罰金,│第4417號(待執行)。││││以1,000元折算1日│││││。│││││2、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30號(已於│││││108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