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三七四號
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劉啟輝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雅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