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仟陸佰貳拾元,應
繳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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