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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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瑞 相對人 楊明郎
曾優玉 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F0~T40┌───────────────────────────────────────────────────────────┐│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三一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捌拾壹萬玖仟陸佰貳│九十年一月七日│九十年一月七日││││││拾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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