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羅美莉 被告 顏玉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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