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 謝梁 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50│└──┴────────────┴───────┴──┴──┘